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制定的;(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需要先行制定的;(四)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