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州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第四十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或者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