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州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抵触:(一)超越立法权限;(二)违反上位法规定;(三)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