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州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时,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