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