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