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