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