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在三十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