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在三十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