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经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