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