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也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