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