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