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