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拖移,并公告告知停放地点。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