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拖移,并公告告知停放地点。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