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营业执照;(二)合法使用场地的资料;(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设施清单;(四)停车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