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区域内现有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