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交通状况、停车泊位使用率、周边车辆停放需求、停车场增设等情况,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撤销停车泊位。

启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主体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原施划主体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