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企业在生产、销售、寄递物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避免过度包装等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回收包装物。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指导性规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市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完善绿色快递包装的标准和认证机制,布局建设可循环快递包装投放和回收设施、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