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活消费绿色转型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停止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