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停止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