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绿色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有序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

电网企业应当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