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三章 能源发展绿色转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推行化石能源的节约使用和绿色低碳替代。本市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