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本市绿色转型领域相关地方标准。

本市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制定并推动实施绿色转型领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内和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和规则。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认证标准,建立健全本市绿色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标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