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各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和计量等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核算、评估等工作,为绿色转型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