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鼓励其他单位主动披露前述信息。

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