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有效本市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鼓励其他单位主动披露前述信息。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