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与绿色低碳相关的试点示范,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城、园区、社区等参与各类试点。对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