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与绿色低碳相关的试点示范,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城、园区、社区等参与各类试点。

对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