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