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