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