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