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权属清楚无争议,因林木林地承包、转包、租赁、转让、互换、抵押、合作等流转行为发生争议,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合同纠纷的;

(二)个人对林地所有权提出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涉及水库移民等林权争议且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受理部门的,调处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