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 管辖受理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以外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调处机构发现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处。第三人接到调处机构通知后,明示或者默示不参加调处的,不影响调处机构正常调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