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林权争议受理申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调处机构应当将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调处的,不影响调处机构正常调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