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将铜企业以及其他优势企业纳入省相关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创业创新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