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和应急转贷机制,为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支持。完善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优化等工作。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