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等开展协同创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