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条有效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