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