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