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