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区域产教联合体,是指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聚集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功能,实行实体化运行的联合体。

本条例所称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指选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由龙头企业和高水平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依据产业链分工要求,汇聚产教资源、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融合共同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