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