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四章 督促和评价第三十九条有效市有关部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