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实训基地等,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