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