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