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课教师。

职业学校招聘的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担任兼职教师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