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指标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