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职业学校应当支持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现场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职工应当保守在双向交流聘任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