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